《意见稿》分为总则、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意见稿》提出,在东莞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不得在东莞销售。销售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没有公示认证信息的,将被罚款1000元至2000元;没有建立两个台账的,将被罚款3000元至5000元。
销售者禁止销售拼装、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从事或提供有关拼装、改装和加装服务,包括不得加装座位、车篷、遮阳伞、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违反有关规定的,车辆将被没收,并按每辆2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购买者15天内要申请登记上牌
《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要在购车之日起15天内申请车辆登记上牌。申请登记上牌前,可持购车凭证临时通行。已经登记的车辆灭失或报废的、不在本市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要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意见稿》还对变更登记、证牌换领和补领登记等作出规定。
《意见稿》提出,虚假登记的单位将罚款3000元至5000元,个人将罚款500元至1000元。未及时变更有关信息的,将被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新改扩建道路设非机动车道
另外,《意见稿》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有条件的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当形成相互连贯的路网。
《意见稿》明确提出了车辆上路的条件、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条件和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禁止行为等。比如上路要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要佩戴安全头盔,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
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意见稿》提出,东莞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停放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出,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在居民住宅内充电。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系统
《意见稿》提出将实施违法失信惩戒。东莞将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个人诚信档案系统和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道路交通安全个人诚信档案系统记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对一年内有五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未履行处罚义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惩戒。联动惩戒期限为一年。
在具体执法中,除了硬性执法,还将开展柔性执法。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